【本文来自《LV大战茉莉奶白之后,又要大战旱厕了?》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补充一下,这次的事件充分表明了西方知识产权法在面对不同文化、宗教、历史背景时的双重标准——这不是上纲上线,而是有事实依据的。
-
1、LV在欧洲和国际上注册商标时,绝不敢也不可能像在中国抢占“四叶纹”这样,去把十字架、三叶草或大卫之星等在欧洲本土根深蒂固的“公共宗教/传统纹样”注册为独占性的“单一图案商标”。具体原因不用我细说了,
-
2、LV经典老花在欧洲注册的是“组合图案”,而非“单一图案”——LV的四叶草图案并不是凭空捏造的。1896 年乔治·威登在法国设计这一图案时,其灵感正是来源于中世纪哥特式教堂的窗棂花纹(Quatrefoil,四叶饰),同样是一个欧洲传统公共纹样。
-
——但是,LV很清楚Quatrefiol在欧洲是公共财产。因此,它在欧洲和国际上真正立足、并在法律上形成绝对壁垒的,是“Monogram(由 LV 字母、四瓣花、四叶草交织而成的四位一体连续组合花纹)”,而不是把其中某一个四叶草单独拆出来去告别人。
-
当LV来到中国时,利用了当时中国现代商标法刚刚起步、对西方图形审查尚不完善的“时间差”,将拆分出来的“单一几何四叶图形”注册成了独立商标。这才导致了今天在中国,它能以此去打击和垄断那些和柿蒂纹长得像的本土品牌。
-
总而言之,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单一图案”缺乏显著性、属于公有领域等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全部或部分无效,这在技术路径上是完全走得通的。
-
1、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征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LV将带有“LV”字母的连续组合老花(Monogram)作为商标,其显著性毫无争议。但如果将其中一个单一几何四叶图形拿出来据为己有,在法理上就属于“过度垄断公共基础几何元素”。我们可以以此为由,判定其缺乏作为商标的“天然显著性”。
-
2、《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比如旱厕等等),证明外方在明知该图案来源于公有领域建筑和纺织纹样(如欧洲哥特窗棂或东方纹样)的情况下,在中国拆分抢注单一图案,存在对抗公共利益的恶意,从而主张其注册无效。
-
3、茉莉奶白案最让人窒息的是,LV把这个图案注册到了餐饮类——在欧美国家的法律中,这类“无限制的预防性注册”是绝对不允许的。。。我们正在学(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
当然,由于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稳定使用了40多年,且中间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启动无效程序会面临巨大的国际法博弈和历史包袱——但这不是我们“知难而退”的理由,无论是行业协会还是立法机关,都应该借此机会建立起传统文化符号的“防御性登记”或“公共资产保护清单”,从源头上阻止这类跨文化的美学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