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7日电 农业农村部7月27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安排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人、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孙俊立表示,判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始品种已经授予品种权,且权利在有效期内;二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已经开展了商业化推广;三是已有初步证据显示该品种可能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并且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共识。
孙俊立指出,鉴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定需要特定操作流程和专业技术鉴定提供支撑,为规范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技术鉴定、阈值确定、判定流程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指南适用于实施目录内作物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目录外的作物暂不实施,育种者可以自行参照执行。
在判定原则上,实行综合判定,统筹考虑鉴定结果与育种方法、过程等因素;坚持快速高效,判定优先采用准确性高、重复性好、效率高的分子检测技术。
在技术鉴定上,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鉴定效率、准确性及成本,优先采用高通量分子检测技术,比如SNP、MNP,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SSR分子检测技术。也可开展表型测试,重点关注差异性状是否由派生育种行为直接导致。
在阈值确定上,要基于科学算法、反映产业实际、符合国际惯例,不同作物分别设定遗传相似度阈值,达到阈值即触发EDV判定举证责任转移,表型测试主要是评估差异性状与派生行为的关联性,不设阈值。鉴于阈值需要根据育种创新水平和产业发展现状适时调整,明确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另行制定。
在判定流程上,一般由原始品种权当事人提交技术鉴定等证据,当品种间遗传相似度大于等于阈值时,判定为EDV。对结果存在异议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详细说明品种育种方法和过程等相关材料,举证不是该原始品种的EDV,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时可由EDV专家库提供专业支持。
在判定主体上,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涉及行政调解的,EDV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主管部门;涉及仲裁、诉讼的,判定主体分别为相关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
【编辑:周驰】